| 信件编号:13602 |
信件收到时间:2009-4-20 10:35:4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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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件回复时间:
2009-4-28 10:59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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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信件标题:咨询 |
| 本信件内容不开放 |
| 此信件已回复 |
信件回复时间:2009-4-28 10:59:02 |
回复状态:不含内容发布 |
信件发送是否成功: |
| 回复标题: | 回复时间:2009-4-28 10:59:02 |
回复内容: 你好! 目前,纳入公安机关管理的开锁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具备以下从业条件:1、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。2、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。3、向辖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,提供备案必须的资料和证明。4、开锁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,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指纹、掌纹。经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统一着装、统一证件、统一规范持证上岗。 个体经营户及其它开锁企业如要加入南京专业开锁服务,可向经营处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,经审核条件合格的,即可持证上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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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人: 南京市公安局局长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