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件编号:13602 信件收到时间:2009-4-20 10:35:44 信件回复时间: 2009-4-28 10:59:02
信件标题:咨询
本信件内容不开放
此信件已回复 信件回复时间:2009-4-28 10:59:02 回复状态:不含内容发布 信件发送是否成功:
回复标题: 回复时间:2009-4-28 10:59:02
回复内容:
你好!
目前,纳入公安机关管理的开锁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具备以下从业条件:1、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。2、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。3、向辖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,提供备案必须的资料和证明。4、开锁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,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指纹、掌纹。经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统一着装、统一证件、统一规范持证上岗。
个体经营户及其它开锁企业如要加入南京专业开锁服务,可向经营处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,经审核条件合格的,即可持证上岗。
回复人:
南京市公安局局长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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